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04:43   浏览:9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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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政发[2005]9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一日



沧州市招商引资

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专业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创新突破,为我市的对外开放多做贡献,特设立“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奖励基金由香港“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明辉先生倡仪并捐款20万元发起和建立,市财政注入30万元。今后的主要来源是社会力量自愿捐赠。

第三条 奖励基金为专项资金,由市开放办统一管理、单独立帐,按规定核定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先进个人。设一等奖1名,奖金3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2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1000元;鼓励奖若干名,奖金各500元。

第五条 评定标准

1、热爱招商引资工作,熟悉招商引资业务和法规政策;

2、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所创新、成绩突出;

3、清正廉洁、热心为企业服务。

第六条 评定程序

1、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开放办(招商局)向市开放办推荐并上报评审材料及表格,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市开放办组成评委会,依据评审材料和考察情况进行评定;

3、由主管开放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4、以一定方式颁发奖金和有关奖励证明。

第七条 奖励的评审结合全市开放工作年度评选活动每年 进行一次。受奖人员除获得奖金外,不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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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6〕42号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营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第三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制定城市绿化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化区域。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制止和检举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论证后,按法定程序报权限机关批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和设置其他设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违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绿化管理部门参加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要与其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地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0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甘肃、新疆、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边境贸易的发展,国家对以边贸方式进口的货物给予了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部分地区对取得的以边贸方式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不是按照注明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而是采取了“双倍抵扣”的办法。“双倍抵扣”违反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损害税制的统一与严肃性,给税收征管带来隐患,极易诱发偷骗税犯罪,必须坚决制止并严格纠正。对此,重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33条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擅自作出的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违反规定擅自执行的单位和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地应对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立即停止执行“双倍抵扣”政策。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一律不得作为下一环节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三、总局将对边境贸易地区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继续执行“双倍抵扣” 等不规范政策的,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