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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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所作的《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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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聊城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保障金管理办法》、《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8〕33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聊城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保障金管理办法》、《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聊城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保障金管理办法》、《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八日

聊城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抓好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全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根据《山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指纳入国家和省总量控制要求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政府制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制定本辖区分年度减排目标、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类工业园区、各有关单位,并以政府文件形式将污染物减排目标、计划及任务分解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第二章 考 核
  第五条 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考核从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纳污河流水质改善工作三个方面进行。
  第六条 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内容与方法:污染物总量减排按“十一五”期间各行政区COD与SO2累计完成“十一五”计划情况的各50%之和计算。
  第七条 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考核内容与方法:
  (一)分别计算各县(市、区)的市控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然后以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70%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的30%之和作为该县(市、区)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综合达标率。
  (二)对于没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建成但污水处理率低于60%,或正式运行时间不足半年的,计算各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时,均视为未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条 纳污河流水质改善情况的考核内容与方法:
  (一)根据市环保局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取全年监测数据平均值衡量水质改善情况。
  (二)以水质COD改善情况的65%与水质NH3-N改善情况的35%之和,作为纳污河流水质改善情况。
  第九条 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上一年度的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目标责任的考核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由市环保局按考核内容与方法,分别计算出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在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和纳污河流水质改善情况,并排出名次,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在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和纳污河流水质改善三项工作中排位前3名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分别予以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奖金从市级获得省级“以奖代补”奖金和市财政有关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中位列最后1名且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县(市、区)等单位,实施流域限批,限批期间不予办理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化、水泥、煤炭、电力、造纸、化工酿造、淀粉、印染等行业及其他增加本地区污染负荷的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中位列最后1名且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县(市、区)等单位,一年内不能参加上级党委政府组织的评优树先活动,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要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重点企业的污染减排和达标排放情况进行考核,对完不成污染减排目标或达标排放率低于75%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限期治理、企业限批、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有关企业一律不能参加下一年度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评优树先活动,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经济奖励。环保部门要将这些企业的减排和环保治理情况函告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和各级商业银行、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到企业征信系统,严格信贷管理,对完不成污染减排目标或达标排放率低于75%的企业不予信贷支持。对省控以上重点排污企业污染减排和达标排放情况的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给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办理有关手续,或者玩忽职守、监督不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聊城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山东省“十一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消减目标责任书》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煤电厂指聊城市辖区内有20吨/小时以上锅炉的火力发(热)电企业及自备热电联产机组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脱硫工程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由燃煤电厂按照1万元/锅炉蒸汽吨(1t/h)缴纳的资金,并根据燃煤电厂建设脱硫工程的进度,按比例分期返还。
  第三条 保障金分为脱硫工程建设保障金和脱硫工程正常运行保障金。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和返还,应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委员会负责保障金的催缴、管理以及脱硫工程的督建工作。
  保障金促缴办公室具体负责催缴保障金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保障金财务管理和返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脱硫工程督建办公室负责督导脱硫工程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设立保障金专用账户和奖励资金专用账户,并根据保障金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负责账户管理和资金划拨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单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机组脱硫工程须经省环保局组织验收,单机容量不足100兆瓦的机组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第二章 缴 纳
  第七条 燃煤电厂缴纳的保障金,按照企业锅炉蒸吨计算缴纳额,实行一次性缴清。
  第八条 燃煤电厂全额保障金的计算:
  根据企业所有正在运行或在建锅炉(停产且即将淘汰的锅炉除外)的设计负荷,按照1万元/锅炉蒸汽吨(1t/h)缴纳保障金,最高限额1000万元。
  第九条 应建设烟气脱硫工程的燃煤电厂,根据脱硫工程的进展情况,按全额保障金的下列比例缴纳保障金:
  (1)未签脱硫工程合同的按100%缴纳;
  (2)签脱硫工程合同但尚未开工的按80%缴纳;
  (3)脱硫工程已开工的按60%缴纳;
  (4)脱硫工程脱硫塔已完工的按30%缴纳;
  (5)脱硫工程已建成运行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按20%缴纳;
  (6)脱硫工程已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按10%缴纳,作为脱硫工程正常运行保障金。
  第十条 建设循环硫化床锅炉炉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根据脱硫工程的进展情况,按全额保障金的下列比例缴纳保障金:
  (1)脱硫工程已建成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按20%缴纳;
  (2)脱硫工程已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按10%缴纳,作为脱硫工程正常运行保障金。
  建设循环硫化床锅炉炉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无法达到“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无法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设烟气湿法脱硫工程,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缴纳保障金。
  第十一条 燃煤电厂缴纳保障金的时限:
  燃煤电厂应在本办法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障金交至市财政保障金专用账户。
  未按期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每天2‰的比例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直接缴入奖励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脱硫工程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全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调整保障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 返 还
  第十三条 保障金按季返还。
  每季度最后15个工作日内,燃煤电厂将二氧化硫减排工程的进度和返还保障金的申请以书面形式报市环保局,经脱硫工程督建办公室组织检查报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由保障金管理办公室于下个季度开始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燃煤电厂。
  第十四条 燃煤电厂建设烟气脱硫工程的进度分为五个阶段,即:
  (一)签订脱硫工程合同但尚未开工;
  (二)脱硫工程开工;
  (三)脱硫工程脱硫塔完工;
  (四)脱硫工程建成并投入运行,但未经环保验收;
  (五)脱硫工程建成并投入运行,并经环保验收。
  工程建设督导办公室对脱硫工程进度进行界定后,保障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燃煤电厂缴纳保障金的时段及所剩阶段数,将所缴纳的保障金减去全额保障金的10%后平均分配到各个所剩阶段进行返还。
  对于缴纳保障金1000万元的燃煤电厂,保障金返还数额按照建设脱硫工程的锅炉蒸吨占总锅炉蒸吨比例计算。
  第十五条 建设循环硫化床锅炉炉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通过环保验收后,保障金管理办公室返还其缴纳保障金的90%。
  第十六条 燃煤电厂所缴纳脱硫工程正常运行保障金的返还:
  对脱硫工程通过环保验收后,达到“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并稳定达标排放满一年的燃煤电厂,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将脱硫工程正常运行保障金全额返还。
  对一年内被环保部门查实有四次超标排污行为的燃煤电厂,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并稳定达标排放运行三个月,报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委员会同意后,保障金余额在第四个月开始15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
  第十七条 对未能按时间要求完成脱硫工程建设并未通过环保验收的燃煤电厂,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将其剩余的保障金划入奖励资金专用账户,报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委员会同意后作为奖金奖励给提前建成脱硫工程且稳定运行并通过环保验收的燃煤电厂。
                 第四章 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的监管和保障金缴纳督导工作分工:
  属县级管理的燃煤电厂,由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属市级及以上管理的单位,由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委员会中市政府有关成员单位为责任单位,其中,中华发电有限公司由市环保局负责,鲁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昌润金热电有限公司、昌润金东城热电有限公司由市发改委负责,鲁西化工集团第一化肥厂由市经贸委负责。
  对不能按期完成脱硫工程或不按时缴纳保障金的,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金融部门不予安排贷款。
  第十九条 燃煤电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环保、公安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进驻企业现场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不按要求建设脱硫工程的;
  (二)未能按要求时限完成脱硫工程建设的;
  (三)拒不缴纳保障金的;
  (四)不按要求额度缴纳保障金的;
  (五)建成脱硫设施后,不正常运转的。
  第二十条 保障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保障金据为己有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截留、挤占保障金或者将保障金挪作他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辖区内所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的管理。污水处理厂是指对城市(镇)公共排水管网收集的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污水处理厂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改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的管理,按照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运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以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提高满负荷运行率、提升处理效果,促进治污减排。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聊城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的管理。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不得挪用。
  第六条 建设部门要会同环保、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进行核算,核算结果报同级政府审批,作为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依据。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和处理达标率。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必须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并在进水口和出水口安装与建设、环保部门联网的COD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及在线流量装置。
  第八条 环保、建设部门定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在线监测设备每小时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每日用电量和污泥产生量等情况。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停止使用期间,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对上述指标进行人工监测,每天至少在时间间隔相同的情况下监测两次。
  污水处理厂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分别向建设、环保部门上报上个月运行记录表(附件一),县级环保部门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所监管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核查表(附件二)报市环保局和市建委备案。(注:附件一和附件二不在本刊刊登)
  第九条 建设、环保部门要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会签后的上月污水处理厂运行核查表交财政部门,作为拨付运行经费的依据。
  当月达标处理水量(吨)=当月累计的日达标排水量(吨)
  日达标排水量(吨)=(当天累计处理水量(吨)/24)×出水水质小时浓度达标次数
  第十条 财政部门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根据建设、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厂每个月的达标处理水量,将上月经费拨付给污水处理厂。
  经费拨付额(元)=达标处理水量(吨)×单位拨付经费(元/吨)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会同建设和财政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对污水处理厂上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计算其污水处理达标率。
  污水处理达标率(%)=全年累计达标处理水量(吨)/全年累计进水量(吨)×100%   
  对污水处理达标率大于95%的单位,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按照全年累计处理水量每吨水给予0.01元的奖励。
  对污水处理达标率小于85%的单位,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照全年累计处理水量,每吨水给予0.005元的处罚。
  对污水处理厂上年度的奖励和处罚资金,平均分摊至每个月,随下年度每月运行经费一起拨付或扣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0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关于表彰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水利部


关于表彰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工作,把水利摆在基础设施建设的突出位置,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同时,继续加大对水利的投入力度,推进全国水利发展。全国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和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治水思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为依托,规范管理,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水土流失防治的积极性,继续推动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经各单位推荐,水利部评审,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等60个单位被评为"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刘振国等101名同志被评为"全国水土保持先进个人"。
  本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大多来自地、县级基层水利水保部门,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中事迹突出,成绩显著,具有很好的典型性和较强的代表性。有的多年从事水土保持工作,在防治水土流失,促进群众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有的研究制定水土保持政策,创新机制,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力度与速度;有的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人才保障;有的贯彻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的按基建程序严格项目前期工作,科学论证,严格审查,保证工程布局合理,措施有效;有的严格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的依法行政,加强监管,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有的潜心钻研业务,不断丰富水土保持内涵,开创水土保持新局面;有的自投资金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治理与开发同步,取得了优异成绩;等等。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努力工作,为加快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做出新的成绩。
  全国水土保持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进一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发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不断开拓创新,坚持勤奋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减少水土流失,为改善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
  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河北省蔚县水土保持局
  河北省平泉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局
  河北省阜平县水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山西省临汾市水利局
  山西省偏关县水利局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水土保持工作站
  内蒙古卓资县水务局
  辽宁省辽阳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吉林省吉林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水务局
  黑龙江省克山县水务局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南平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江西省信丰县水土保持局
  山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山东省临沂市水利局
  河南省安阳市水利局
  河南省西峡县水利局
  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湖北省红安县水利局
  湖南慈利县水土保持局
  广西柳州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重庆市永川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四川省广安市水利局
  四川省巴中市水利局
  四川省米易县水土保持办公室
  四川省大竹县水利局
  贵州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贵州省关岭县水利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水利局
  云南省沾益县水务局
  西藏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陕西省丹凤县水利水土保持局
  陕西省延安市水土保持工作队
  陕西省志丹县顺宁镇人民政府
  甘肃省天水市水利局水保总站
  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水土保持局
  青海省水土保持局
  青海省湟中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宁夏固原市水务局
  宁夏彭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新疆伊宁县水利局
  大连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青岛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生态建设处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预防监督处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规划计划处
  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生态建设处
  附件2:
  全国水土保持先进个人名单
  
  刘振国 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王会清 天津市蓟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站
  杜春利 河北省水利厅
  王明同 河北省邯郸市水利局
  颜二林 河北省秦皇岛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郝树坡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水务局
  胡站生 河北省沙河市五龙沟高效生态农业园区
  于长武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董晓辉 山西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中心
  张秀生 山西省太原市水利局
  徐德明 山西省吕梁市水利局
  徐 发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水利局
  吴锦辉 山西省芮城县水利大王管理站
  赵晓庆 山西省和顺县老龄委员会
  马玉田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枣园村
  郑明军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张 发 内蒙古赤峰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赵国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局
  金保年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塞罕区水务局
  宋国献 辽宁省水土保持局
  车忠新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督站
  王福禄 辽宁省兴城市水土保持站
  刘金山 吉林省东辽县平岗镇身安小流域
  王浩波 吉林省长岭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张润儒 黑龙江省宾县水务局水保办
  史新利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分局水务局
  张福如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崔长龙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水务局
  许秀梅(女) 浙江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韩益军 安徽省安庆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站
  陈善木 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
  吕联合 福建省泉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李洪军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水保处(市水保办)
  陈明生 江西省靖安县水务局
  吴雨赤 江西省泰和县水务局水保股
  洪益志 江西省九江年丰种植有限公司
  彭志坚 江西省宁都县惠大立体生态农庄
  韩玉建 山东省莱芜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孙 友 山东省诸城市水利水产局
  丁子霞 山东省莘县水土保持办公室
  李建军 山东省金海集团有限公司
  董方军 山东省沂源汇泉矿业公司
  唐留保 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唐垌行政村
  田颖超 河南省水土保持监督检测站
  蔡大福 河南省光山县水利局
  周 全 湖北省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
  郑文君 湖北省丹江口市水务局
  许克翠(女) 湖北省秭归县水土保持局
  王更强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太阳冲水保经济开发基地
  袁 宏 湖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隆其新 湖南省邵阳市水利局水保科
  刘东华 广东省梅州市水利局
  谭 晓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水土保持站
  邢孔波 海南省水务局
  蔚远中 重庆市合川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秦泽民 重庆市武隆县水保办
  刘 敏(女) 重庆市垫江县金桂果业有限公司
  樊太岳(女) 四川省水土保持局
  殷治强 四川省宜宾市水利局水保办
  嘉国林 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水利局
  梁 俊 四川省绵阳市东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吴 咏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办公室
  亢群富 四川省会理县鹿厂镇铜矿村
  孟天友 贵州省毕节地区水土保持办公室
  陈禧武 贵州省黔西南州水利局
  张 立 贵州省遵义市水利局
  朱晓柯(女) 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杨冬春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水务局
  舒兴勇 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水务局水保办
  黄有春 云南省元谋县金珠有限责任公司
  张 勇 陕西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常增明 陕西省水土保持局榆林治沙示范基地
  张永耀 陕西省西安市水务局
  贾三民 陕西省宝鸡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刘文龙 陕西省咸阳市水利局
  杜芳秀 陕西省定边县秀海荒山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党 波 陕西省汉台区徐家坡乡邵家弯村
  马占林 甘肃省临夏州水保工作总站
  史金贵 甘肃省泾川县水土保持工作局
  潘东海 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水土保持局
  石建全 甘肃省临洮县太石镇沙塄村农民
  肖南颖 青海省西宁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张国学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郭文锋 宁夏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张汉红 宁夏海原县水务局
  益西卓嘎(女) 西藏水利厅农水农电水保处
  周 燕(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水利局
  韩晓玲(女) 新疆兵团水利局水保监测中心
  顾生善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闫福江 青岛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吴长文 深圳市水务局
  胡玉法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
  徐 航 长江委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刘正杰 黄委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淤地坝办公室
  王正杲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怀有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孙玉兰(女) 海河水利委员会科技与水土保持处
  杨树江 淮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陈冬奕 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范建荣 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李智广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